JavaScript is disabled. Please enable to continue!

Mobile search icon
歐陸集團消費品測試事業部 >> 專題 >> e-Mark

e-Mark & E-Mark

Sidebar Image

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及歐盟指令的規定,進入歐洲國家的汽車、摩托車及多種零部件和系統必須通過認證,以符合行車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要求。E-Mark和e-Mark是歐洲國家交通部門頒發的合格標誌,表示產品符合相關法規或指令的要求。只有取得E-Mark或e-Mark認證的車輛及其相關產品,才可以在歐洲合法銷售。

在歐洲,車輛產品認證體系由如下三部分組成:

  • 歐盟認證( 簡稱EC ):即e-Mark,按照EC 指令要求進行認證
  • 歐洲經濟委員會認證( 簡稱ECE,聯合國下屬機構) :即E-Mark ,按照ECE法規進行認證
  • 各國國家認證

1. 歐盟認證( 簡稱EC ),即e-Mark
e-Mark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誌。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誌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
e-Mark標誌是長方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駛狀態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 車載充電器、車載燈具/電筒、車載氣泵、車載按摩/加熱坐墊、車載風扇、車載電水壺、車載冰箱、車載咖啡壺、車載電視/音響、車載電動千斤頂、車載吸塵器、車載電動工具等等。

歐盟各成員國的e-mark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9-西班牙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7-芬蘭 e18-丹麥 e21-葡萄牙 e23-希臘 E24-愛爾蘭

2. 歐洲經濟委員會認證( 簡稱ECE,聯合國下屬機構) ,即E-Mark
E-Mark源於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

E-Mark標誌是圓形外框,指在車輛停止和行駛狀態下,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擋風玻璃、安全帶、前大燈等等。 而外框內的數字1,2,…13…,代表頒發該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歐盟成員國家之代號。

歐盟各成員國的E-mark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3. 各國國家認證
其要求視國家和具體產品的不同而定。歐洲車輛產品認證體系是基於歐洲不同國家的發證機構已達成互認的基礎上的,所有成員國必須公布其發證機關,以及獲得該國授權的測試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在成員國是否接受某項法規的問題上,EC體系和ECE體系有很大的不同。當一項EC指令生效,所有成員國都必須接受任何一個成員國頒發的證書。而在一項條文成為ECE法規之後,每一個成員國有權決定本國是否接受該項法規,甚至當宣布接受之後,其政府依然可以改變想法,中止接受該法規。成員國需要將中止接受的決定通知ECE秘書長,在12個月之後,該項中止生效。